青年文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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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时间:2010-05-05    来源:中药系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有关要求,促进青年文明号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树立科学的发展观,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指在工作岗位上创建并经过活动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成绩的青年集体。

第三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是促进青年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引导青年增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业精神,树立以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为内容的职业道德和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观,展示奋发向上的精神风貌,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工程等各行各业中开展。

第六条 共青团山西省委、各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山西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委员会(下称省组委会),是青年文明号活动的最高组织管理机构,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团省委青工部。各市应参照成立相应机构。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要在省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在省组委会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协调下,坚持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条块”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命名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条件:

1、青年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占6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位年龄不超过35岁;

2、该集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能够自觉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3、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能够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岗位能手;

4、在实践过程中,紧密围绕本行业(系统)、本地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创建规划、细化的创建标准、醒目的创建标识、有形的创建载体;

5、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扶贫济困,奉献爱心,展示青年集体良好的时代风貌,社会评价良好;

6、青年集体中团组织健全,战斗力强,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青年特点生动活泼、扎实有效地开展创建活动;

7、在工作中表现出高度的职业文明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创造了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三章 评选办法和要求

第八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办法进行。评选过程要具有连贯性。原则上,获得市级青年文明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才有资格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

第九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要与《争创省级青年文明号公示制度》相结合。省组委会办公室每年年初按照全省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5%确定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数量,各行业(系统)创建领导组原则上要按照所下指标向省组委会办公室推荐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各市团委可在未加入省组委会但在本地已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中推荐若干个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省级青年文明号争创集体负责人原则上要参加省组委会办公室举办的培训活动。

各级团组织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严把质量关。被推荐的青年集体要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事迹要确有说服力。

第十条 青年文明号不搞终身制,实行年度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考核工作按照“条块”结合的原则,要在省组委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全省各行业(系统)、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要以“青年文明号检查监督月”期间的集中检查为重点,在基层创建集体开展自查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的管理,对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并以此作为省级青年文明号年度认定的依据。年底之前,全省各行业(系统)、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应将检查考核情况向省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全省各行业(系统)、各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要以《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见附2)为基本的参照依据,根据本行业(系统)、本地区的创建工作实际,按照行业管理的规范化要求,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检查考核的量化标准,按照这一标准,以定量打分为评价方式,以听汇报、查阅资料、听取群众意见、与职工座谈等为考核方法,对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创建组织、制度、环境、措施以及团组织建设等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地考核评价,切实提高检查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客观性、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对已经全面开展创建活动的行业(系统),由行业(系统)会同团组织进行评选考核;对尚未全面开展而基层已先行开展创建活动的,由团组织单独组织评选考核。考核组可吸收青年文明号监察员、社会监督员、新闻单位、群众代表等参与,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考核组的每个成员都要按照《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对被考核单位逐项打分,将考核组的每个成员所打的分值加权平均,得出该单位的综合考核得分,在此基础上,排定位次。对全国青年文明号,也进行量化打分考核,但不予以排位。

第十三条 《山西省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为百分制,80分为达标分。根据基层单位的得分和排位情况,分别予以考核处理。各行业(系统)制定的《青年文明号年度考核标准》可相应参照执行。

1、硬性淘汰。对在考核中,证实存在《标准》所规定的“一票否决”项目和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硬性淘汰。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考核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向省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撤销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2、末位淘汰。对在考核中,分值高于60分,但列本行业(系统)、本地区倒数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原则上按行业(系统)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5%予以末位淘汰。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考核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向省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撤销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3、黄牌警告。对在考核中,考核分值低于80分的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予以黄牌警告,限期一个月进行整改,并由省组委会发出通报。经再次考核达标的,取消黄牌警告;考核仍

不达标的,按照主管权限,由实施考核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向省组委会提出报告,经同意后,撤销其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摘掉牌匾,通报全省。

4、自动摘牌。青年文明号集体由于35周岁青年职工比例不足60%,或领导班子成员均大于35周岁,单位合并、撤销等自然原因,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时,按照主管权限,由相应的行业(系统)或市向省创建活动组委会提出申请,予以摘牌。

5、重新认定。省级青年文明号每年10月至11月期间都要通过各行业(系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机构主动向山西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重新提出申报,逾期未重新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考核省级青年文明号以组织检查情况与特邀监察员的意见为主要依据。符合标准的继续认定,否则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命名工作由省组委会负责。

第十五条 每年增加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不超过省级青年文明号总数的10%。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对于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一般要在每年年底至次年3月底以前召开青年文明号命名授牌大会或授牌仪式。各行业(系统)和基层单位对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的奖励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青年集体,要奖励其成员每人一个月工资。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落实激励措施,将工资奖金、住房分配、上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本单位奖励序列。

第十七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要把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负责人作为青年人才加以重点培养,提供学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对于在组织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组委会将分别授予“山西省青年文明号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和“山西省青年文明号活动先进工作者”称号。获奖者所在行业(系统)、单位应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应结合此办法制定出台本行业、本地区、本单位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表彰奖励办法。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档案。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对每一个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基本情况要逐一建立档案,逐步完善省级青年文明号申报、推荐、考核、命名、奖励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条 团省委与各有关行业(系统)共同成立山西省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加强对省级青年文明号的管理和监督,监察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团省委青工部,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能是在省组委会的领导下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指导、检查、考核,聘请活动特邀监察员。

第二十一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挂牌制度。正在争创的青年集体,要统一悬挂争创青年文明号公示牌等标志,公开争创公示内容;凡获得青年文明号荣誉称号的集体,要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和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公开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的制作规定:

1、材料:铜板底;

2、字体:“青年文明号”统一使用江泽民同志的题字,落款字体为黑体字;

3、字体颜色:“青年文明号”为红色,其余字体为黑色;

4、牌匾尺寸:560mmX 350mm。

第二十三条 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省级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由省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发放。

第二十四条 凡青年文明号自然条件发生以下任何一种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二十五条 凡青年文明号集体或其成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况者,由原命名单位撤销其青年文明号称号,摘除其青年文明号牌匾,并将牌匾收归命名单位。

1.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2.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3.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

4.有不珍惜青年文明号荣誉,未在工作现场醒目位置悬挂青年文明号牌匾和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牌匾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六条 撤销省级青年文明号牌匾,要经省组委会审核批准,由省组委会办公室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争创和获得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

第二十八条 各行业(系统)、各市、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系统)、本地区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细则,并报省组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由各级团组织或团组织与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联合成立的各级青年文明号领导机构命名,其他任何部门、单位不能自行授予青年文明号奖牌。

第三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的过程中,将不断总结实践经验,逐步加以完善。本办法下发后,如遇本办法有关条款与上级精神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在省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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